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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

  府易众创 发布时间:2020-03-31 11:11:42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文章转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1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配备2名以上带教老师,且带教老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带教老师应为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具备能够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其中,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m2

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或市属、区属重点项目,以及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二)人社部门受理见习基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准为就业见习基地,免费颁发“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三)就业见习基地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组织就业见习的,应当在特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告知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核实后终止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四)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全市就业见习基地名录。

二、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基地要切实保障见习人员各项权益。

1.就业见习基地应合理安排见习时间,确保见习学员在安全、正常、没有人身伤害的环境下见习。

2.就业见习基地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联系业务,不得以“派遣”或“中介”的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

3.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带教5名见习学生。

4.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每月及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实际发放见习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

三、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给予以下补贴或奖励: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人员,在完成见习之日起30天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见习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奖励。见习期内留用见习人员并申报留用奖励的,见习人员须见习满3个月。对于见习终止时间早于毕业时间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就业见习基地须在见习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进行见习留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就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足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四、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其受理范围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暂停补贴申报资格,限期整改,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进行申报。

(二)对经核准的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给予30天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对连续12个月不开展就业见习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就业见习政策和经办规定,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质;对骗取补贴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人社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并组织实施,确定并统一发布或取消就业见习基地。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就业见习市级经办工作。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日常检查工作。

(二)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审核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接受就业见习人员报名;对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审核拨付;对见习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2号)同时废止。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8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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